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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工程款被判承担付款责任
来源:股权激励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量:413

拒付工程款被判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系合伙关系,2008625日,三原告以银得立名义同被告签订了合同一份,约定由三原告在确山县李新店北2000米处为被告驻马店市昊煜实业有限公司压缩颗粒饲料厂进行基础整平工作,双方约定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付费,每立方米8元,三原告共为被告挖土方24682m3,填土方16902m3,运土方625m3,修土方405m3,另三原告又为被告维修路面而后进行了碾压共增加4.5个工日的工程量,工程竣工经被告人员验收合格,但被告仅给付95000元,下余工程款拒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工程款共计2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

银得立、王玉华、张新华系合伙关系。2008625日,三原告以银得立的名义同被告驻马店市昊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一份,约定由三原告在确山县李新店北2000米处为被告驻马店市昊煜实业有限公司压缩颗粒饲料厂进行基础整平工作,双方约定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付费,每立方米8元。三原告共为被告挖土方24682m3,填土方16902m3,运土方625m3,修土方405m3。工程竣工经被告驻马店市昊煜实业有限公司人员验收合格,被告仅给付95000元工程款,下余工程款至今未付。诉讼过程中,经三原告与被告常务总经理,即主管该项工程的王振禄算账及核对三原告的工程量,三原告共为被告挖土方、填土方、运土方、修土方共计40623.5m3,按每立方米8元计算,被告应付给原告的总工程款324988.48元,减去起诉前支付的95000元和诉讼过程中又支付的20000元,还余209988.48元工程款未付。庭审中,三原告表示仅要求被告再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其余9988.48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原告银得立表示上述工程款应当付给原告王玉华、张新华,该合同只是以原告银得立的名义签订的,原告王玉华、张新华二人表示,上述200000元工程款归二人共同所有,不再要求法院分配各自的份额。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各自的义务。现三原告已为被告施工完毕并经被告检验合格,工程量也已核算完毕,被告驻马店市昊煜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表示放弃部分工程款,仅请求被告支付200000元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三原告之间自愿约定上述200000元工程款应当付给原告王玉华、张新华,原告银得立不再要求分得上述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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